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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三同時”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局: 現將《河北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河北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51號令),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內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管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級審批、屬地監管、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負責實施國家安監總局負責以外的以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省政府投資的;《河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修訂版)》中由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總投資概算在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中央駐冀用人單位和省屬用人單位總投資概算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跨設區市的;總局委托的。 設區市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負責實施總局和省局負責以外的以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市政府投資的;《河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修訂版)》中應由設區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轄區內總投資概算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5億元人民幣以下的;中央駐冀用人單位和省屬用人單位總投資概算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市屬用人單位的;跨縣(市、區)的;省局委托的。 縣(市、區)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負責實施除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和設區市安監局負責之外的和設區市安監局委托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接受委托的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第五條 根據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省安監局可根據本省實際,對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聘請專家庫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合法性審核、審查,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和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等技術審查工作。每項工作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的專家不得少于3人,專家庫不能滿足建設項目技術評審需要的,可以聘請相關行業技術專家參與。 第七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第51號令和相關導則、規范的要求,編制職業衛生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建設單位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第51號令所規定的程序、時限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嚴格把關,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九條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內審,建設單位職業衛生相關技術力量較強的,可以組織本單位負責技術、職業衛生、環保、安全管理的有關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內審,協助評價機構對報告進行完善,并形成建設單位內審意見。 第十條 為了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準確分類,明確后續的審批程序,建設單位應將經過內審的預評價報告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職業衛生專家進行評審,按評審確定的職業病危害類別履行預評價報告備案或審核程序。 建設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會同評價機構對其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四)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內審意見; (五)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含專家復核意見); (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同意的,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三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三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內審,協助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完善,并形成建設單位內審意見。 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較重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家和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內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協助、指導建設單位從專家庫中抽取職業衛生專家,必要時可指派工作人員監督。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內審后,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職業衛生相關技術力量較強的,可以組織本單位負責技術、職業衛生、環保、安全管理的有關人員,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內審,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會同設計單位對防護設施設計及申請材料其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實用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六)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審意見;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第十五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不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十八條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內審,建設單位職業衛生相關技術力量較強的,可以組織本單位負責技術、職業衛生、環保、安全管理的有關人員,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內審,協助評價機構對報告進行完善,并形成建設單位內審意見。 第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對不符合事項進行整改,形成驗收情況報告,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會同檢測、評價單位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及建設單位內審意見;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內審意見;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會同檢測、評價單位對其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及建設單位內審意見;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內審意見;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會同檢測、評價單位對其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內審意見;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五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受理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或審核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分別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或合法性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備案意見書或予以批復;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或批復,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理由。 對已經受理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備案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理由。 對已經受理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現場驗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通過審查的決定。通過審查的,予以批復;未通過審查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批復文件。 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一般要與職業病防護設施現場驗收一并進行。 專家評審和建設單位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七條 變更審查與新申請審查程序和要求一致。建設單位應就變更內容提交專題報告進行說明。變更后職業病危害類別發生變化的,應按變更后職業病危害類別申請審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為落實屬地監管責任,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抽調具有監管職責的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加審查,必要時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邀請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加審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家和有關人員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委托設計、評價等業務,應當與接受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有關人員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條 為保證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的連貫性和資料的完整性,在本細則下發前已經由某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或設計批復的,由原批復機關繼續實施后續的審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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