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稱:河北環保聯合會
英文名稱:Hebei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ederation
英文縮寫: HEPF
第二條 本會是由各界熱心于環境事業人士、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實現河北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圍繞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和諧河北、美麗河北建設及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奉行自愿、奉獻、團結、進取的原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辦事機構設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西路106號,郵政編碼05005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社會資源,共同參與環境事業,加強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維護公眾環境權益,協助政府實現河北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促進全省環境事業發展;組織參加國內、國際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維護河北良好的環境形象,推動環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其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一)圍繞河北環境與發展的目標及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組織開展環境與發展研究,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二)積極推動維護環境權益的立法,建立健全環境權益保障體系,組織開展維護環境權益活動和環境法律援助,維護公眾合法環境權益;
(三)開展環境領域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多渠道多角度為環境領域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創造條件,構建環境領域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的新平臺;
(四)開展相關的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培訓與咨詢服務,推廣環境保護高新技術;
(五)團結凝聚各社團組織,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河北環境事業的發展;
(六)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和維護環境權益知識,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七)組織參加國內、國際民間環境交流與合作,維護河北良好的環境形象,為河北的環境事業爭取更多的國內、國際支持和實際利益,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發展;
(八)開展有助于環境的公益性活動,表彰獎勵在本會業務范圍內有突出貢獻的環保人士和組織;
(九)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單位會員;各界熱心于環境事業的人士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熱心環境公益事業,自愿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范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四)個人會員應該是在環境保護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應該是環境形象較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會員登記表;
(二)經秘書處審核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和會員徽章。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三)享有本會的優先服務權和合法權益保護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七)會員用本會名義組織活動,須報經本會秘書處批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寫出書面申請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表現突出的會員,予以褒獎。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其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理事增補和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它日常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一般1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并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環境公益事業并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秘書長職責:協助會長做好聯合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辦事機構的日常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有關副會長、秘書長和相關常務理事組成,由會長或者委托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本會分支機構按照本章程,在本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不具有法人資格,接受本會領導和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包括撥付的人員、辦公經費和各項活動經費;
(四)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會徽與標志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定和使用會徽、會員證。
本會會徽由徽標與文字組合構成,徽標下方是本會中英文名稱,中文在上,英文在下(標準式樣見附件)。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徽為本會的形象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本會會徽須征得本會秘書處同意并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本會會員使用會員證書,明確其身份。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正案并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經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審查同意,并報河北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河北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0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